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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台山市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2018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6/24 11:26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后备干部的确定;

(四)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5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团属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0000元以上开支;

(三)其他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共青团台山市委员会领导班子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决策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5、坚持主要领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书记、书记不得事先定调子、调思路,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发言再表态发言。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团市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纪检部门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团市委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 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共青团台山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共青团台山市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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