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山县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址设在台城镇西安路7号。
第二条 本会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全县归侨、侨眷,加强社会主义教育;
(二)反映归侨、侨眷意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联系海外华侨,促进国外华侨的爱国大团结;
(四)鼓励和协助华侨、侨眷,参加祖国建设事业,
(五)为华侨、归侨服务,协助举办有关归侨、侨眷的福利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本县归侨、侨眷符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後,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但必须预先以书面向本会申明退出理由。
第五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会员对本会一切工作有批评与建议权;
(三)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会员有向本会经常反映归侨、侨眷的要求与意见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者,常务委员会应予劝告或警告,情节严重者,应召开委员会会议,予以适当处理。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第八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推进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之,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得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代表大会主要工作为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改选委员,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委员会决定;上届委员为出席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暂定为45人,由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委员会於必要时得补选和增选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原有委员的五分之一。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建议,得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任期定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委员会委员推选,任期与委员相同,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由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十三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本会主席、副主席则兼任常务委员,正、副主席、常务委员任期与委员相同,连选得连任。常务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一人,干事若干人,遵照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得视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其组织及办事细则,由常务委员会订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捐助并酌收会员费等方法筹集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於委员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於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