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7年2月23日在台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栏目:全院和中心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3 15:5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23日在台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冬根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法治建设新要求,牢固树立检察发展新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为台山打造“五个强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主动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大力推进平安建设。参与全省公安机关“飓风2016” 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为契机,重点打击涉毒、涉盗抢、涉电信诈骗及金融领域突出犯罪,2016年以来我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422件535人,提起公诉542件629人,为台山争创全国、全省文明城市营造平安环境。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准逮捕19人,不起诉17人,对无继续羁押必要的25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加大对非公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搭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等犯罪的快捕快诉“绿色通道”,2016年共办理危害企业发展的犯罪案件26件34人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坚定不移反腐败扎实推进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的“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等专项工作一年来,查办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领域的职务犯罪15件18人成功劝返1名外逃五年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精准预防,深入多个镇(街)村(居)开展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宣教20场次1500多人次,积极开展服务和保障地方换届选举专项预防宣教工作。法制教育基地已经成为台山市干部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的重要品牌2016年以来共有基层党员干部、在校师生、企业管理人员等近20000人次到法制教育基地参观和接受培训。
全面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机制,全面引导公安机关规范侦查取证行为一年来,共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侦办“5.28”台山市凤凰峡旅游区游客落水事故案等20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追加逮捕、起诉漏罪漏犯40人,提出刑事抗诉8件。积极开展“破坏资源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一年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3件。联合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开展打击药品违法犯罪“雷霆行动”,针对我市24家学校食堂无证供餐乱象,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供餐监管。稳步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积极探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一年来,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46件。大力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发现并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21人,监督18件财产刑执行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二、坚持规范司法,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动力支持
落实未检工作机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扎实开展“未检工作推进年” 活动,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记录封存工作,强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帮教挽救。一年来,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7件16人,不起诉3件4人,对18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起诉记录进行封存。启动为期三年覆盖全市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目前,已覆盖全市57所中小学校,接受法制教育师生达2万多人。我院被授予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标兵”称号。
打造检察服务窗口,深化“阳光检务”。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窗口”作用,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推进“阳光检务”向纵深发展。一年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3件次,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件,接待律师等查询案件信息158次,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预约阅卷、会见申请63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830件,公开法律文书629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0条。我院被确定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联系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刑事申诉案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加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治理。围绕我市加快“五个强市”建设的发展思路,结合各派驻检察室辖区实情,通过检察改革整合资源队伍,为辖区更好地提供特色法律服务,依托派驻检察室服务基层换届选举工作,有效保障选举环境风清气正。一年来,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0件,协助化解矛盾纠纷12件。工作实效获得江门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肯定。
三、加强自身建设,为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坚强保障
扎实抓好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主动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与做好司法体制改革期间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党员示范岗、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强化学习教育实效,队伍政治素养、业务素能、纪律作风呈现出崭新面貌。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求为导向,强化岗位练兵、技能培训,培训检察人员600多人次1名干警荣获“广东省侦查监督业务能手”称号。一年来,共有14个集体、28名个人受到上级检察院和党委、政府表彰。我院在连续两次荣获“广东省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的基础上,2016年荣获第六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自觉加强内外监督,提高司法公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以开展谈话提醒活动为抓手抓好日常性纪律督察。2016年共开展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共13人次。重点针对涉案财物管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控申检察等业务开展“回头看”检务督察活动,共开展检务督察15次,提出整改建议12条。拓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阳光检务”联络员的沟通渠道,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新媒体时代检察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开设台山检察专栏,制作女检察官工作纪实宣传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
稳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检察权运行。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部署安排,积极稳妥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报告各项检察改革试点工作,为顺利推行改革争取有力支持。研究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省级财政统管后经费保障政策。严格开展入额检察官选任工作,选出两批28名员额内检察官,科学组建各岗位的办案组织自2016年11月26日起我院已在各业务条线全面试行改革后的办案机制,有效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实施。
各位代表,2016年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向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当前,我市检察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仍有待增强;二是法律监督业务发展平衡;三是法律监督能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四是落实各项检察体制改革任务仍需攻坚克难。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2017年,我们将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坚持“政治建检、业务兴检、科技强检、作风治检”的工作思路,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在协调发展中推动侨乡检察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一是以服务大局为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履职尽责。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和平安建设统筹起来,在服务大局上精准发力。
二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打造台山检察工作特色品牌。结合上级检察院部署的专项工作,完善和改进依托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机制。关注侨乡留守儿童犯罪与权益保障问题,创出侨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色。全面提升刑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效能,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和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升监督实效
三是以规范管理为重点,统筹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坚持把党建工作摆在第一位,探索改革后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建立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培训教育机制,着力培养使用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激励检察人才干事创业。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检察技术对执法办案、检察管理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推动各项检察制度高效运行。坚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严格落实上级检察院关于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部署,将内设机构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统筹推进。贯彻执行改革后各类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政策,完善和细化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依法保障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有赖于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支持。希望各位代表一如既往地支持检察工作。我们将常怀初心,砥砺前行,撸起袖子加油干,团结一致同心干,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台山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飓风2016”:2016年,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飓风2016”行动,重点打击涉毒、涉盗抢、涉电信诈骗及金融领域突出犯罪,并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整治力度,全力推进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整体打防成效。
2、“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在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预防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农村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生产储备、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农村土地经营交易和征用补偿,涉农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农村专项款物管理,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村管理改革、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
3、“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新形势下,部分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的现象不仅损害国家法治尊严,还会给潜在的犯罪分子带来不良示范效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书记关于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5、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6、“破坏资源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2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破坏资源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并向侦查部门移送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推动在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两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7、“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保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8、“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效推动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要以办案为中心任务,着力转变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重心和办案结构。
9、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0、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2016年5月,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全面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活动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等未执行刑罚的情况一并清理。
11、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最高检察院决定从2016年8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清理,监督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促进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12、“未检工作推进年”: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最新要求,切实有效推进我省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将2016年确定为我省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推进年”。大力推进未检机构建设,专门配置未检工作人员,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增强未检工作实效。
13、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统一承担起来的工作模式。
14、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检察机关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6、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