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有人会错误认为,只有偷贵重物品才算盗窃,偷价值不高的东西不犯法。
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多次到别人的农田里偷菜,最终被判处盗窃罪。此类案件提醒我们,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身试法,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帆到水步镇乔庆某村边农田里窃取了白菜30斤。9月11日凌晨,到水步镇下洞某村边农田里窃取了玉米20斤,随后到台城街道东坑某村农田里窃取了番薯叶20斤,又到水步镇乔庆某村边农田里窃取了玉米15斤。9月12日凌晨,到大江镇大江市场某档口处窃取了在五个泡沫箱里的冬瓜、娃娃菜、香芹等蔬菜。上述蔬菜均被其运至市场售卖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廖某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法律不是儿戏,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脚踏实地,通过靠自己的双手去获得财富。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只会换来法律的严惩。
Q:盗窃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是否就不认定为犯罪?
A:不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行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
法条链接
Q:盗窃如何处罚、量刑?
A:《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盗窃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