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 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一下!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7/11 17:33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不被起诉,就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下面通过案例,一起看看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制度。

案情回顾

陈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隔离带上的电线塔,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以及电线塔基及基座损坏的单方面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29.4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代表对陈某不用处理?不起诉是不是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了吗?NO!NO!NO!

检察意见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决定给予陈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交有相关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台山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衔接,对本院办理的每一宗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与台山市公安局联签《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

今年以来,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65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63份,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探索出一条行刑反向衔接的检察实践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