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挪用公款案出庭支持公诉,给旁听人员上一场“廉政公开课”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27 19:17 

    9月20日,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甄某挪用公款案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我市各镇街、市直单位以及有关国有企业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等200多人参加庭审现场旁听,接受廉政法治教育。

案情简介

    在2005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甄某利用其担任台山市某国有企业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赌博活动。至案发时,尚有2582384.12元无法归还。2019年2月,甄某主动到台山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开审理期间,甄某当庭表示认罪。

    为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检察官在庭审现场还阐释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从中应吸取的教训。

    一个国家,腐败不除,无以立本;一个政党,腐败不除,无以立威;一个政府,腐败不除,无以立信。本案被告人甄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给国家利益和台山国有企业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作为党员干部,千万不要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秉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途径来捞取钱财,迟早要陷入犯罪的泥潭而不可自拔。党员干部应以此为戒,立足本职,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

台检君说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是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