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官一师”法治引领 “枫桥经验”历久弥新
栏目:理论探讨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9 12:59 

 

内容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解社会矛盾的‘茬口’。就法治建设而言,基层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基层法治不畅,中国法治必定不畅。如何化解基层矛盾,“枫桥经验”作为一种成功的基层矛盾化解模式,一直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充实和更新。面对法治时代的来临,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何回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三官一师”进基层这一举措,便是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的开创之举。
关键词  “枫桥经验”  “三官一师”  基层社会治理
 
1963 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但是“枫桥经验”以人为本,依靠和发动群众,矛盾就地化解的精髓没有变,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枫桥经验”的核心和根本没有变,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一直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面临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坚持依法治国”。就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的重中之重。笔者所在的广东省台山市政法系统自2014年7月开展“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一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发扬和继承“枫桥经验”做出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三官一师”概述
(一)“三官一师”进基层的含义
所谓的“三官一师“进基层,就是指由公安局在各辖区派出所选派警官、法院在各派出法庭选派法官、检察院在各派驻检察室选派检察官、司法局组织选派社会律师,组成“三官一师”团队,深入基层一线,为群众释法解疑,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推动群防群治,培训基层调解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一种基层工作模式。可以说“三官一师”进基层,是回应法治呼唤,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的创新之举。
(二)“三官一师”进基层的必要性
1、社会转型时期基层矛盾井喷式爆发,急需法律规范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人民越来越多的享受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城乡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其特有的伴生物,即围绕特定的经济利益与权益而产生的矛盾,如城镇化、住宅商品化的快速发展引发的征地拆迁矛盾;市场化的深入、劳动用工制度转换引发的劳资纠纷、下岗失业矛盾;社会保障制度推进与养老制度改革,引发了大量历史遗留矛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引发了农村土地纠纷矛盾;工业化推进与资源开发,引发了各种环境矛盾。这些矛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是“成长中的烦恼”,如若不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面临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且复杂多变的现实,传统的行政主导型、道德主导型社会矛盾解决方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就连基层乡村,仅仅依靠传统的乡规民约、道德规范来规范和调整,显然是不够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群众对法律的呼唤下,这就需要“三官一师”下基层,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
2.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亟须“三官一师”的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法治的观念在基层逐步深入人心,我国也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也成为当前社会的重要议题,法治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新方式日益贯彻到基层。但是,由于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思想观念守旧、受传统文化、宗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很多时候实质上更接近于传统人治,甚至成为个人独断专行。部分村干部腐败,侵蚀集体财产;采取贿选、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要打破基层社会固有的治理局面,惩治村匪、村霸等毒瘤,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真正实现基层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法治的发展,这就需要“三官一师”深入基层,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让其知悉其享有的权利,以此推动基层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介入,及时扫黑除恶,还基层一片净土,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扫清障碍。另外,由于“三官一师”团队成员角色具有多元性,更能够贴近基层,多方面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获得基层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3.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需要
随着基层社会的发展,基层矛盾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基层矛盾呈现出由生产性矛盾向分配性、发展性矛盾的转变;由基本生活的满足转向对生活质量与生活状态的追求;由集体经济权属层面转向个人所有权层面等。一方面,基层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群众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群众的个人利益意识鲜明,注重现实利益、眼前利益,且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合理。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维权方式中的激进主义思想与行为也在增长。维权手段极端化,希望能够立刻解决问题。部分群众会进行集访、越级信访、甚至拉条幅堵政府大门、堵塞道路,以此向政府施压,希望借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同时网络媒体也日益成为新兴的、重要的维权方式,甚至成为群众向政府施加舆论压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媒体曝光、网上发帖、自媒体传播等方式,群众期待引起社会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将个体事件转换为公共事件,形成社会压力,迫使基层政府解决矛盾。而推进“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目的就是要把群众上访变为部门下访,真正做到群众身边事身边解决,从而将维稳关口前移,实现矛盾“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可以说“三官一师”是收集和掌握社情民意的最前沿情报员,通过进村入户的走访和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能够提前发现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这就有利于及时化解基层矛盾,避免事态越演越烈。
二、“三官一师”的运作情况
(一)“三官一师” 直联村(居、社区),从源头掌控矛盾
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从源头上遏制社会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官一师”进基层,其目的就在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打通基层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治安防控着力在基层,提高基层治理的实效,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但“三官一师”进基层并不意味着需要采取直接面对面接触每一个群众的方式,“三官一师”的主要特色是通过直联村(居、社区)模式,将村(居)委会作为“三官一师”的直接联系点,以此辐射全部村(居)民,为基层群众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就笔者所在的台山市检察院为例,台山市所辖的17个镇、街和一个华侨农场,分别由6个派驻检察室管辖,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官作为“三官一师”的成员,其主要通过一对多的直联模式来联系村(居),即一名检察官挂点联系所管辖区内的所有村(居)。采用这样的直联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掌握基层动态,迅速化解基层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凭借派驻检察室在当地群众心中的威信,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作的开展,赢得群众的认同。同时,为了让群众了解“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了解“三官一师”的成员,在直联点——村(居)委会、学校、厂企门口的显眼位置都挂上了“三官一师”牌匾,将“三官一师”团队成员的名单、照片、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同时向群众派发“三官一师”成员名片,向村委会发放印有“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字样的环保袋和法制宣传资料;并充分利用会议、新闻报道、简报等形式宣传“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
另外,以派驻检察室为例,其检察官还负责在辖区内聘任一些村委会干部、教师、企业家、热心群众等担任“阳光检务联络员”,负责了解、收集和及时上报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二)构建主动走访与群众来访的双向信息反馈机制,畅通矛盾化解渠道
按照“三官一师”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三官一师”团队成员逢周四进村入户联系群众,每月在村(居、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因此“三官一师”成员除了每月要到挂点联系的村(居、社区)定点接访外,也要通过重点约访、上门拜访、带案下访等方式走访群众,实现基层工作从被动向主动的转变。通过主动走访群众,围绕基层群众密切关注的农村土地征迁、农村财务管理、涉农职务犯罪、基层行政执法、城镇化建设等热点问题,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提供法律咨询、收集案件线索等形式,积极化解基层矛盾,加强风险防控指引,促进基层法治建设。
群众或村委会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时,也可以致电“三官一师”成员,随时就相关领域问题咨询“三官一师”团队成员,或者到 “三官一师”成员的办公场所进行上门咨询;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当面解决的就要当面给予其答复,对于不能当面解决,需要咨询相关部门的问题,也要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填写进工作日志,及时做好跟踪回复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有复。
(三)党政动手,以基层综治维稳办为据点,“三官一师”团队合力解决矛盾纠纷
基层镇、街综治维稳办是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重要部门,是受理辖区内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由于这里往往是基层群众信访的第一站,也因此成为了基层辖区矛盾纠纷聚集的中心。“三官一师”成员以此作为根据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辖区内的信访维稳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向基层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合力解决矛盾纠纷,这样有利于抓早抓小,提前发现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掌控事态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切实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另外,基层综治维护办也是基层调解人员的聚集地,三官一师”团队以此为据点,一方面通过在具体调处案件的过程中向一同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输送“法律”血液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题法律讲座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此提升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力争培养一批既通人情又懂法律的调解队伍,实现调解结果接受度高、社会效果好的目标。
(四)“三官一师”团队“独奏”与“协奏”交相辉映,唱响基层矛盾化解新乐章
 “三官一师”团队下基层,既要在各自的职能领域持续发力,唱响、唱好各自的“独奏”曲,也要懂得相互配合,整合资源,打好组合拳,弹好协奏曲。
1.“三官一师”团队成员各自唱好独奏曲。
(1) “三官一师”中的法官,以基层派出法庭为依托,在辖区内开展巡回审判,打造便民诉讼“中转站”,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巡回审判,一方面从审理效果来看,最有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将纠纷解决在一线,另一方面,从便民角度讲,也有利于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就笔者所在的台山市而言,所辖区域17个镇、街和1个华侨农场,但是仅设有6个派出法庭,每个派出法庭管辖2至4个镇不等。而台山市不仅辖区范围较广,地域差别较大,风土人情差别也大,如台山市的川岛镇属于一个海岛镇,拥有上、下川两个主岛及26个小岛,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被誉为“东方夏威夷”,吸引了无数游客前往;而海侨华侨农场作为台山独特的东南亚风情区,有来自印尼、越南、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13个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归侨、华侨3000多人,文化、语言、饮食有所不同。正是为了应对不同的地域情况、风土人情,落实司法为民和诉讼便民,台山市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各个派出法庭在辖区内设立巡回审判点,推动巡回审判的进行,实现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2)“三官一师”中的检察官,扮演好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切实维护基层民生民利。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在基层的派驻机构,当然是要发挥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社会的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然而最为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促使检力下沉,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官作为基层群众利益的守护者、法律权益的捍卫者。首先,面对基层村干部的腐败问题,检察官要加强走访调查,对案件进行初查,及时收集贪腐线索,并将线索移交监察委进行处理;其次,检察官要加强对基层“七站八所”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职,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再次,针对基层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资源遭到损坏等侵害集体利益的事件,检察官要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提起公益诉讼。
(3)“三官一师”中的警官,依靠群众,开展治安防控,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由于“三官一师”中的警官基本上都是社区警务室的警官,与群众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该警官要紧紧依靠群众,开展治安防控。首先,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医闹纠纷事件、企业欠薪等事件,公安机关在校园、医院、企业等地方设立警务室,以应对突发事件,因此“三官一师”中的警官一方面要做好巡逻看护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发动企业、校园、医院保安人员的作用,对其进行治安防控指导,以增强其战斗力,提高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其次在基层农村地区,警官要对村委会的治保队伍进行训练和指导,对治安信息员进行培训,扩大治安信息员的社会涵盖面,指导他们及时收集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管理、违法犯罪、社区人员信息及对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反映等。再次,三官一师的警官对收集、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最后,警官要依靠群众,加强对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稳控措施,切实减少影响公众安全事件的发生。
(4)“三官一师”中的律师,送法下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相较于公权力而言被视为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同时也被基层群众视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律师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对村居干部群众进行法律培训,为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提出法律意见。针对群众打官司难等问题,要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针对农民群众关心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林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三官一师”团队要加强合作,形成集团军,共同化解基层矛盾
(1)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健全诉调、检调、警调对接工作。三官一师”团队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时,要整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方式,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属地原则等将矛盾纠纷进行过滤分流,将案件分流给不同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1],当调解成功后,三官一师”中的法官要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及时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使得调解结果获得法律的认可,赋予调解结果以强制执行力。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要坚持“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检察官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控申信访纠纷、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案件, 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组织进行调解。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要做好审查工作,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警官对于受理的非警务矛盾纠纷,适用治安调解和刑事和解的案件,要依托人民调解,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其进行调解,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对于因薪资纠纷、交通事故、医患矛盾、业主维权引发的群体纠纷事件等,“三官一师”团队则群策群力,加快团队内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引导,准确、快速地落实责任单位甚至责任人,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基层群众。
(2)加强法治引导,参与构建基层自治体系。当前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基层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特别是乡村自治体系不完善、法治缺失。[2]因此,“三官一师”团队要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当地的村规民约,协助指导村民及村委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对包括村民会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结构、村籍管理、村务公开、土地及建房管理、财务管理、治安与消防、纠纷预防与调解、计划生育、卫生与环保、婚丧喜庆事务、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在村级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利益分配、公共事业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符合政策法律的规章体系,形成村民依法民主自治的良好局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五)向基层群众开展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是以举行法制宣传展览、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的。但是,由于法律本身较强的专业性和逻辑性,以及较强的系统性,社会提供的法律知识供给与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之间并没有针对性和匹配性,从而使得法律知识供给与需求之间达不到均衡[3],因此群众对日常举办的法制宣传讲座通常都是走马观花般的参与,很多人只有真正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才会对法律知识求之若渴。而且大部分村民对法律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全然无知的,这就导致民众判断一些案件时不能理性地从法律角度进行考量,往往结合自己的生活阅历、价值观等来进行解读,凭自己原始的、朴素的情感,凭直觉、凭好恶来衡量法律。一旦判决结果出来,与自己的情感、好恶不相符,便生出许多困惑、甚至无端的猜疑和臆测,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4]而“三官一师”团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各自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把整个案件过程包括当事人有哪些事实、这些事实的证据有哪些,按照什么程序、适用哪一款法律条文等等,都明明白白地摆出来,更符合全民普法教育的目的要求。就像医生做手术一样,不仅告诉大家这个病人结果是好是坏,还说明病人得了什么病,病因是什么,需要做什么手术,手术结果会是什么。“三官一师”团队正是通过这种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模式,既让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又能切实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三、 “三官一师”进基层的工作实效
笔者所在的台山市政法系统自2014年7月开始开展“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推进,成效显著,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在接近两年的时间内台山市“三官一师”团队联系进驻全市313个村(居)委会和38所中小学校、36间厂企,共深入基层走访18271次,化解矛盾纠纷536件,开展宣传292次,为村委会提供法律建议689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4133人次,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控,促进镇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提升了基层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台山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具体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
(一)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官一师”团队在工作中积极发挥情报员作用,提前发现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做好研判和预警工作,掌控事态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切实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先期条件。
(二)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官一师”团队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公正执法、阳光司法,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改变信“访”不信“法”的思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官一师”团队立足自身职能,零距离服务群众,近距离打击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是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教育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处理企业改制破产纠纷、土地房产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保证该市经济正常运行。二是加大对涉企违法犯罪、破坏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的整治,对涉企重大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三是发挥专业优势,以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三农”工作,包括积极提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林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等法律意见;积极探索为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规范运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帮助农民探索设立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新型农场等。
(四)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官一师”团队通过严惩违法犯罪、解决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等措施,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一是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期待,特别是对生活有困难、财产遭受损失的群众进行逐户走访,理顺情绪,化解怨气。二是积极落实便民、利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农民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申请法律援助难的问题。三是为基层干部提供法条解读、法理分析,提升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四是依法扫清村匪、村霸等基层毒瘤,为基层民主、法治的发展开辟处一片净土,参与指导基层村委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落实村民选举制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五)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三官一师”团队,在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建立起直接、广泛、迅速、真实的联系,实现政法工作从被动向主动转变,从局部向整体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从各自为阵向联合作战转变,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工作新格局。特别是在矛盾调处化解问题上,实现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由“群众上访”向“领导下访与群众约访”转变、由“单打独斗”向“共同参与”转变等三大转变,进一步提升了政法系统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四、完善“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的路径选择
“三官一师”进基层这一举措,是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的开创之举,在台山这一片热土生根落地,并日益成长和发展,但是目前而言“三官一师”进基层活动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三官一师”制度,依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台山的“三官一师”下基层制度。
(一)提高“三官一师”的知悉度和公信力
群众对“三官一师”的了解还不够,部分村民还停留在信访不信法的阶段,遇到矛盾纠纷,往往还是只会选择上访或上网络的方式。因此,应该不断拓宽“三官一师”进基层工作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宣传展板等方式宣传“三官一师”进基层工作,让群众了解“三官一师”的职能;另一方面,“三官一师”团队应该加强主动走访力度,定期到驻点的村(居)委会走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群众依靠法律途径合理解决诉求。特别是派驻镇、街检察室的检察官,由于检察室建立比较晚,其在基层的社会知名度不如派出所,因此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官更是需要积极走访村(居)委会,宣传检察室职能。
(二)科学配置“三官一师”人员。
就笔者所在的台山市而言,台山市下辖的18个镇经济发展并不平衡,有的乡镇有旅游景区,有的乡镇有工业区,因此经济发展较好,其矛盾纠纷也相对要多,导致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要多一些,但是,目前“三官一师”的人员分布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而有所倾斜,仍然是平均分布,这就导致部分乡镇的“三官一师”成员整天忙得团团转,而矛盾纠纷较少的乡镇,其“三官一师”成员却相对空闲。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原因在于目前“三官一师”人员配备有限,另一方面原因在于人员分配不符合实际需求,不利于充分发挥“三官一师”的作用,因此,应该根据矛盾纠纷的多少、所辖区域的大小等因素,重新考虑“三官一师”的人员分布比例,以便符合实际需求。同时应该广泛吸纳各类司法辅助人员、政法部门返聘退休人员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基层法律工作经验、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与法律宣传等工作的人员,参与“三官一师”到进基层的工作,进一步扩大“三官一师”的成员类型。也可以考虑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高校法学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独立第三方”协助“三官一师”团队参与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工作,这样,就既解决了人员较少的问题,也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推动涉诉信访矛盾化解[5]
(三)建立健全“三官一师”成员监督考察机制
虽然按照“三官一师”工作制度的要求,“三官一师”团队每逢周四要进村入户联系群众,每月在村(居、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个成员并非“三官一师”的专职人员,还有其他的工作内容要完成,并不能完全按照工作制度的要求进行定期走访,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考察机制,部分“三官一师”进基层的工作流于形式,没能充分调动“三官一师”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应该制定“三官一师”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另一方面,应该拓宽“三官一师”成员的服务方式,服务方式既包括到场实地办公,也应该包括提供电话咨询;同时,要建立“三官一师”成员的轮值制度。
(四)设立“三官一师”固定办公地点和统一台帐
目前,“三官一师”虽然建立了直联村(居、社区)的工作模式,但是,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导致部分成员(如律师)进入基层后,没有可用的办公地点,因此,一方面要完善“三官一师”的办公硬件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三官一师”的固定办公地点设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或较大村(居)委会所在地。同时,为了加强各片区“三官一师”成员的工作经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基层动态,应该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和情况月度通报制度。
(五)丰富“三官一师”团队的服务内容
三官一师”团队进基层,其职能主要定位于为群众释法解疑,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推动群防群治,培训基层调解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而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许多问题的解决更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因此建议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吸纳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三官一师”团队,不断丰富“三官一师”团队的服务内容。
(许涛)
 
[1] 李旭东、余占胜:《分流过滤缓压力 诉调对接化纠纷》,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8日
 
[2] 孔令泉、董菲:《上虞区法学会融合“枫桥经验”创新法学实践》,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7月2日。
 
[3]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4]熊小嫚:《“以案释法”是普法教育有效方式》,载《襄阳日报》2005年8月1日。
 
[5] 郑重:《“枫桥经验”对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