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须防宽严皆误
栏目:调研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0 17:54 

办公室  王鹏
2007年1月29日

    治大国,若烹小鲜。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有着十分深厚的法律文化背景,先秦时期,法家主张以严治国,认为“铬金百镒,盗跖不掇”,对一切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相反,儒家治国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刑罚宽严,要根据时代和国情作辩证调节。宽严相济,儒法结合,这是人治时代治国的传统经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治社会也不是完全摒弃刑事政策,但是,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法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出罪入罪、或宽或严都应当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法原则。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规则以及各种可能的量刑情节,刑法在立法之初已经过充分的考量,现代刑法理论的争鸣也为此提供了足够的智力背景。
    《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依法感化、教育、挽救那些属于罪行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以使他们能够在失足之初,幡然醒悟,不致产生对法律的对立思想,乃至对法律失去信心,从此前途尽毁,堕入犯罪的深渊。但是,刑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轻或重,就个案而言,即使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者也必须综合全案,充分考虑宽严的法定条件和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在法定的幅度内进行裁量。如果大而化之,只要是未成年就从宽,只要是严重刑事犯罪就从严,忽略“宽”和“严”要“相济”的实质精神,最终所导致的可能就是有政策而无法律,宽严无准,宽严皆误。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