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台山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简称市义工联。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AISHA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TS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为江门市义工联合会一级分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本会在台山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共台山市委宣传部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办事机构挂靠在共青团台山市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中共台山市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台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台山市台城环城南后街43号(台山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内),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台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致力于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公民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区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六)维护和代表义工组织及义工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义工服务的法制建设,为义工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八)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工工作资源,规划各个时期全市义工活动,指导并协调全市义工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市性大型义工活动;
(九)开展义工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十)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义工(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向社会公开招募义工,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十二)培养、培训义工和义工管理者;
(十三)定期编印台山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简报、会刊。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四)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八)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
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秘书处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在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由市义工联颁发牌匾;个人会员颁发注册服务证,牌匾和注册服务证统一由市义工联制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其它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主席、副主席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总干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六)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由总干事、副总干事、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主席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经主席授权,可以行使主席职权。
第三十条 总干事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会副总干事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认定和取消;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的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徽与会旗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是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心型标志和 “J”,“M” 象形字母构成,配以“台山义工”和“TAISHAN VOLUNTEER”字样。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旗以橙色为主色,由会徽作为主要图案,配以“台山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字样。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台山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