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办事不成不肯履约退费,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陈达兴,28岁,住台山台城街道。
2019年9月,申请执行人郭某记与被执行人陈达兴签订合同,郭某记委托陈达兴办理澳门劳工工作手续并由陈达兴办理相关工作证件,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为9500元。因陈达兴未能完成上述委托事务,郭某记要求陈达兴返还有关费用,但陈达兴仅返还了委托费用1000元。郭某记多次催收余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台山法院依法判决陈达兴应向郭某记返还8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陈达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某记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山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向陈达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陈达兴仍未履行义务,台山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二:借款3年避而不见、拖而不还,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李海冬,26岁,住台山四九镇。
李海冬与伍某强是同事关系,李海冬以因生病急需资金看病为由于2018年1月向伍某强借款6.6万元,口头约定按24个月分期还款,李海冬应在每月24日前返还借款2750元给原告伍某强。但李海冬仅返还了2100元后便没有再按约定分期还款,伍某强催收无果,遂于2018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海冬偿还6个月的应还欠款共计16500元。经台山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8年7月24日,李海冬仅返还了2100元给原告伍某强,尚欠14400元,应当承担继续还款14400元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决李海冬应向伍某强偿还借款本金14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李海冬一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且对伍某强避而不见,伍某强于2021年3月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海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李海冬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台山法院申报财产,台山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