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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案例】弄虚作假不可取——台山市某公司涉嫌扩建项目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
时间:2023-06-06 15:08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和挤出车间正在进行生产,其中部分注塑机管材挤出线属于扩建项目,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且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4日,台山分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4月7日,台山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台山分局先后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2021年6月7日,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后,台山分局针对该公司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下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启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