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什么人有选举任免权
栏目:人大基本知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7 17:30 
    人大的选举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命和去职的权力。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