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与询问的联系与区别
栏目:人大基本知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7 16:50 

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质询与询问的共同点有二:

一是两者都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前者程序较繁、严格,后者程序较简、灵活,二是被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或说明,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质询或询问。

质询与询问的不同点有六:

一是性质和目的不同。质询案从广义上说,属于议案的一种类型,而询问不具有议案的性质。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要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而询问是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或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

二是主体和对象不同。提质询案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它的提出才符合法定人数。质询案一经成立,它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质询案,而不是提出人的质询案;而询问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它没有法定人数的规定,可以一个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代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的问题。

三是问题的指向不同。质询的问题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事实清楚,需要明辨是非、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明确责任的重大问题,而询问的问题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事实不清、原因不明、有所怀疑的问题,可以是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一般问题。

四是答复或说明的范围,形式不同。质询案一旦成立,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在人代会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上,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答复,如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提出后,被询问的机关派人在提出询问的代表小组、代表团、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或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询问的小组、联组、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即可,法律没有要求说明人是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更无书面说明的规定,一般都是随问随答。

五是运作的程序不同。质询案的提出有法定要件的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须提请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该案成立,才发生,而询问的提出则无上述规定。

六是法律效力和后果不同。在人大的监督体系中,质询的法律层次高、效力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的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而询问的法律层次较低、效力较小,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询问机关的说明不满意的,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要求再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