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学生欺凌,台山未检在行动
栏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4/10 17:0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为有效防范学生欺凌,台山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当好国家“护苗人”。

聚焦专业预防,法治教育“防欺凌”

该院成立了“向日葵宣讲团”,区分小学、初中、技校等不同学生群体,定制有针对性的“防范学生欺凌”法治教育课件,联合市教育局,深入中小学、职业院校开展“防范学生欺凌”法治教育12场,受教育学生2万余人次。制作防范学生欺凌法治动漫,并以主题班会形式,在全市中小学课堂进行播放学习。结合近日热点案例,通过座谈、视频播放、案例展示等方式,以案释法,向学生讲解学生欺凌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危害后果,从《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多维度讲解学生欺凌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犯罪的严重后果,并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生欺凌,坚决不做“欺凌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学生欺凌勇敢说“不”。

聚焦被害者保护,综合救助“守花开”

该院在被欺凌者保护上,主动作为。从防范欺凌者再犯上,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集中训诫,对个案未成年人开展精准预防,并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跟进案件,对被欺凌者开展心理疏导。在被欺凌者保护上,支持被欺凌者对实施学生欺凌但未达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被欺凌者家庭困难的情况,将被欺凌者司法救助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并与市司法局进行磋商,为其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支持起诉,保障了学生欺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警醒了学生欺凌者,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挡箭牌,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聚焦社会治理,能动履职“净环境”

针对办理学生欺凌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开展防范学生欺凌专项调研。对全市已经办理的未成年人学生欺凌案件进行逐案分析,深挖案件背后的未成年人管理漏洞,并实地走访了欺凌者所在学校,与涉案学校教师、欺凌者进行沟通。在深入分析调研的基础上,主动前往市教育局进行沟通座谈,通报调研中发现的学生欺凌管理难题,研究从源头上、机制上防范学生欺凌措施,针对性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教育部门开展全面学生欺凌排查和教育。

在防范学生欺凌上,该院主动以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托“台山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智慧平台”,促进学校对不良行为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利用大数据开展针对性预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