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揭发须有方
栏目:举报常识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0 16:37 
1、举报要力求准确和实事求是,不要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这既是检举揭发的实质性问题,也是检举能否成功的关键。为此,检举揭发之前,作为举报者应作一些必要的明察暗访,尽可能掌握真实情况,提高举报准确度。避免凭感觉、靠估猜,这样做将有碍职能部门的兵力安排与投向,甚至会影响对真正违法案件的查处。
  2、举报材料要尽可能地明确、详细,不要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材料要尽可能注明人证、物证的地点、特征以及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这是举报效果的重要保证。有些举报材料,不仅指明了证人、知情人的姓名、住址、年龄,还把有关票据的页码、编号等予以说明,极大地帮助了执法部门及时查处。而有的举报材料笼统含糊、华而不实,竟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十分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等形容词,使职能部门空有感慨而无从下手。与其如此,不如写明一两条违法犯罪线索更有价值。
  3、举报应尽可能地及时、迅速,不要犹豫不决、一拖再拖而延误战机。有些问题,时效性较强,稍有耽搁就可能因时过境迁造成查处困难,甚至无法取证。比如逃犯或犯罪嫌疑人的行踪、窝点等问题的检举就是如此。
  4、要选准受理单位,不要乱投一气,无意中造成泄密。举报者应尽可能根据所举报问题的性质、类别选准投寄的单位或部门。这样既可以省却部门之间转达来转去的繁琐工作,又可以避免由于随意乱投造成的的泄密,招致人情上门,给查处增加困难,还可避免重复劳动与浪费。
  对分不清投向的可以通过咨询得到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对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对党员干部违章违纪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门举报;对违反治安法规应受处罚的,应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三逃人员”的行踪和现行犯的举报,既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反映,又可以就近向公检法任意一个部门举报。
  另外还有几点说明:一是署名问题,既可以署名亦可以不署名,但提倡署名;二是举报方式既可以投递信件又可以电话举报或面谈,更提倡面谈;三是真实性问题,要求尽可能准确无误,但只要不是故意捏造、诬造、到处乱讲的,不负法律责任;四是奖励与保护问题,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国家将予以奖励。对泄露举报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将从严予以惩处;五是查询问题,按规定,举报人对举报后受理与转办情况有查询的权利,接受举报单位应负责地给予解释。对举报属实,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压着不办的,举报人有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并要求追究原承办部门有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反腐倡廉“严打”斗争方兴未艾,希望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行动中来。不但敢于斗争,而且善于斗争,为共创一个良好祥和的社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