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者,应针对自己要反映的有关问题,向下列相关的主管部门投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自诉案件,不服未经再审的民事、行政裁判的,向人民法院投诉。
二、检举、控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的,向公安机关投诉;
三、反映监狱、戒毒场所管理工作,律师、公证、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工作,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等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四、检举控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职务犯罪,向纪委、监察委投诉;
五、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和政府的规定、决定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向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