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
栏目:规章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1 10:30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