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业态就业陷阱③ | 0元开店当“老板”?小心掉进“帮信”大陷阱!
栏目:检察业务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03/26 17:22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就业形态出现了新的模式,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灵活、内容多样、弹性的就业机会——比如“跑腿”“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工作。可这种灵活的工作模式往往容易藏着违法犯罪的陷阱,一不小心就会掉进犯罪窝。

前两期我们讲了当“网络主播”和“跑腿”的陷阱,可能有人会说“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那今天咱们不给别人打工了,来看看当“老板”可能会遇到什么“坑”。

陷阱三:“公司老板”

“0元注册开店,你当老板

无需运营就会有钱进账

且按进账流水2%结报酬”

无痛当老板

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天上掉馅饼”?

不,其实是你掉进陷阱了

2025年4月份,范某伟认识上家“牛仔”后,“牛仔”告诉他只需要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开个公户给他,通过“走账”的方式就可以坐着收钱,按进账流水2%计算报酬,一个月就可以赚一到两万元。“牛仔”在其注册了公司以及公户之后告知其转入公户的钱的来源不正当。范某伟知道所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后,仍向上家提供了两个公户账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的资金。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4月,范某伟在台山市以其本人名义注册台山市某瓷砖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开通2个银行公户,并将办好的2张公户银行卡、POS机等物品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查证,该2张公户银行卡流入流水金额达79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达25万余元。

范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属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范某伟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台检君提醒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银行卡均系违法行为。请大家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及各类支付账户,切勿因一时贪念或轻信他人,将个人重要信息及支付工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如遇可疑情况,请立即报警。

法条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