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君说法 | 贩卖“上头电子烟”?真“刑”!
栏目:检察业务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3/20 09:41 

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毒品案件获依法判决。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该院办理的全市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阿明”(化名)与吸毒人员“阿亮”(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好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的毒品交易事宜后,“阿明”到台山市某乡镇一村庄路边,将多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贩卖给吸毒人员“阿亮”,并收取了“阿亮”支付的毒资人民币现金3000元。交易完成后,双方均被公安机关抓获。“阿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10月20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阿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初,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诉讼,这是在依托咪酯列管后,江门市首宗以贩卖毒品罪起诉的案件。最终,台山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阿明”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台检君说法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上瘾”更“上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管后,意味着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依托咪酯粉末与针剂(图源:网络)

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图源:网络)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便于伪装的特点,将依托咪酯添加到香烟的烟丝中或者制成“上头电子烟”放在各个娱乐场所、学校周边进行贩卖。检察官提醒,年轻群体一定要提高警惕,学会自我保护,谨防因好奇心驱使染上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