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 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栏目:检察业务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6/05 16:52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国家生态环境部确定今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台山市人民法院、川岛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就本院提起的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督促两名侵权人在台山市川岛附近海域增殖放流斑节对虾数万尾,用于修复涉案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即我国南海禁渔期间内),梁某驾驶农业自用船载着李某前往台山市川岛附近海域进行电鱼拖网捕捞作业,后被相关部门查获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梁某和李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不仅破坏国家渔业资源,还损害了生态环境,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法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两名侵权人梁某、李某应当在案件生效后,从合格苗种场购买2万多尾体长约1.2厘米的斑节对虾苗流放到川岛附近海域。

我院坚持打击与修复相结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在南海海域禁渔期和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委托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鉴定,出具科学的修复方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近年来,我院提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5件,法院调解3件,采取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案件6件,共向涉案海域增殖放流虾苗5亿多尾,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温馨提示:南海海域伏季休渔期为每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3个半月,切勿在此期间进行非法捕捞活动,非法捕捞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

党的二十大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近年来,我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履职在海洋治理中的监督效能,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实施纲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制定《打造海洋检察共治新模式“澄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推进海洋综合治理、服务海洋文旅项目等方面切实加强检察履职,为服务保障大湾区和台山海洋强市建设,保护台山海洋生态环境,助推台山“蓝色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设立海洋检察工作室

开展海洋法治宣传活动

海洋业务+党建活动

开展“净滩活动”

海上清拆蚝排行动

海上清拆蚝排行动

我院还以本院办理的案件为蓝本,自主创作以海洋检察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微电影《海好有你》,进一步凝聚全社会保护海洋的共识。

接下来,我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作出检察机关更大的贡献,切实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