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球日 | 以“检察蓝”守护“地球蓝”,护航绿色发展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04/22 16:57 

2026年4月22日是第57个世界地球日,主题是“珍爱自然资源 守护美丽中国”。珍爱地球,体现在绿色出行里,体现在节约水电里,也体现在检察机关守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履职里。作为法治守护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用“检察蓝”守护好“地球蓝”,以检察履职护航绿色发展。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日,台山市某公司厂房内的酸雾喷淋塔玻璃破裂,作为该公司氧化主管的犯罪嫌疑人丘某某组织公司员工将上述酸雾喷淋塔内产生的污水舀至储水罐中,再排放到厂房空地一个没有做硬底化的土坑中,导致污水直接渗透到土坑周边的地下水,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

2024年4月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土坑内有约27厘米深的污水,经检测污水含铅0.4mg/L。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依托提前介入和“两法衔接”,增强办案主动性。第一,我院接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的线索,及时阅卷,经过对行政部门收集的材料进行研判分析后,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的函。第二,在台山市公安局立案后,通过讨论,梳理案件证据,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涉案污水对地下水环境造成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等方面进一步侦查取证,建议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相关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

二是办案过程中细致甄别,强化亲历性审查。通过“阅卷”“阅人”“阅现场”,确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联合公安实地走访、查看现场排放污水的土坑情况、企业的整改及设备更换情况,了解该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废液存放与处理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督促其落实环保责任,增强环保意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维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发后,该公司已支付上述污水处置费用,现被污染的环境已修复,涉案的污水已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鉴于该公司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公开听证后,决定对丘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

当事人可能抱着“挖个坑,排点水,神不知鬼不觉”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从污水排入土坑的那一刻起,就已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地下水资源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和生态资源,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甚至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损害。

检察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

  • 处理废水要合规,不要为省小钱吃大亏。依法处理废水确实需要投入,但为了节省成本而偷排污水,一旦被查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面临高额的生态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

  • 侥幸心理要不得,严惩不会缺席。利用渗井、渗坑进行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强,但并不意味着污染环境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环保部门的监测系统、无人机巡查、群众举报等监管手段日益完善,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终被发现。

  • 生态修复是义务,主动整改可从宽。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知错能改方能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拒不整改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