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强制报告制度,凝聚合力护成长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3/23 17:42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扩大强制报告制度覆盖面,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联合派驻冲蒌检察室干警前往冲蒌镇政府,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弱势困境儿童较多,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相对薄弱易受侵害的情况,开展“法治进乡村——解读强制报告制度,共护祖国未来”主题法治宣传活动,为镇政府、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妇委会等相关干部解读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内容,呼吁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筑牢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护网。

活动开始,第五检察部主任表明了本次法治宣传活动的目的,指出强制报告的重要性,希望各参会干部树立报告意识,增强主人翁意识,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者和践行者,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随后,第五检察部干警通过播放普法小视频、以案释法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详细解读了强制报告制度出台的背景、报告的主体、应报告情形、报告流程、追责机制等内容,同时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重点介绍了履行和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向相关人员、社区等发放“强制报告制度”普法宣传海报20余套,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对于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早发现、早干预、早整治具有积极作用。

微普法

检察官划重点:

Q1:谁来报告?

A:第一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如:教育局、民政局、共青团、妇联等;

第二类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人员

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校车服务提供者;

负有医疗职责的人: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

负有看护、救助职责的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父母、其他监护人、监护组织;

第三类 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如超市、旅店、宾馆、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

Q2: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A:(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Q3:向谁报告?

A:任何人当他发现了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教育部门报告。

Q4:谁来监督?

A: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当您发现身边的未成年人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时,请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让我们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