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 | 防范性侵害,检察官给你支招…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8/31 09:16 

经过了漫长的暑假,明天就要开!学!啦!

即将投入到校园怀抱的神兽们同学们

是不是都期待着开学的第一课鸭?

别着急!

台检君一如既往为同学们准备了开学的第一课

暑假期间,台检君办理了多起性侵案件。为了让同学们开学后能够拥有一个健康的校园生活,今天台检君通过案例为大家送上一堂法治小课堂,告诉大家,如何更好保护自己,远离性侵害,守护自己快乐健康的童年!

案例一

2021年6月的某天,10岁的小蓝(化名)与弟弟在台山某游乐场内玩耍,黄某见状后心生歹意,将小蓝抱至大腿上,并对小蓝实行多次的猥亵行为。最终黄某被本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

2021年4月,伍某在微信交友中添加了13岁的小怡(化名)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双方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某一天,伍某与小怡相约至伍某家中见面,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最终伍某被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

△一级检察官 谭绮梅

案例一中:

黄某对小蓝(10岁)进行猥亵,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儿童小蓝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黄某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例二中:

伍某与小怡(13岁)成为男女朋友后,双方发生性关系。虽然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从自然规律看,儿童心智都不成熟,对人、对事、对物的认识、判断能力有限。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性方面的处分权,即无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征得未满14周岁幼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因小怡未满14周岁,伍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那么未成年人,应该如何防范性侵害呢?

在此,检察官建议

01凡是身体的隐私部位,都不允许别人随意触碰。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自己隐私部位感到痛或者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即使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也要敢于说“不”。

0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他人对自己制造各种不必要的接触、献上不正常的殷勤、给予奇怪的好处时,不要着急认定对方是好人,而是要提高警惕,学会辨别,即使是熟人也不要掉以轻心。

03注意网络安全,不轻易泄露隐私。不要随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泄露自己的身份、照片、位置等信息,不轻易相信所谓的网友,参加“奔现”、同城交友等活动要非常谨慎,多留一块心眼。

04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该怎么办?不要洗澡、刷牙、洗衣服……因为上面可能有一些痕迹、毛发、体液。还应该及时报警,保护好证据,如实陈述,不做虚假证明。同时,不要自我谴责、自我贬低,一定要向成年人求助,并找专业人士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咨询师说

△国际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刘老师

孩子,你应该对性侵说“不”;父母,请对孩子多一分关心。

未成年人如果遭受性侵害,一定要及时告诉爸爸妈妈,并留下证据,坚信坏人一定会被绳之于法,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责怪自己,记住错的是坏人,要积极调节身心,向自己最信任的人或心理医生倾诉自己的感受,寻求大家的关心和帮助。

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精神状态、身体情况以及日常行为。如发现孩子出现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下体流血、走路不正常、经常去向不明、突然不爱说话等状况,家长都要及时与小孩沟通。一旦发现小孩被性侵害,须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使性侵者及时受到法律处罚,以阻止其继续实施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