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15万尾!公益诉讼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海洋生态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7/16 16:52 

众所周知,设置休渔期的目的,就是保护野生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正常繁殖生长,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保护野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然而,总有人贪图蝇头小利,打扰海洋生物们的休养生息,偷偷在海上撒下罪恶的渔网……

每年5月至8月中旬是南海伏季休渔期,同时,也是非法捕捞的高发期。非法捕捞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渔业资源,而且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

案件回放

近期,台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三宗非法捕捞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及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均已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

简要案情:去年休渔期期间,三名侵权行为人在我市海宴镇汶村镇对出海域一带,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捕捞米蚬。

在办理上诉三宗非法捕捞刑附民案件过程中,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针对三名侵权行为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分别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增殖放流一定数量的对虾苗。

为了尽快修复海洋生态,判决生效后,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三名侵权行为人尽快到合格苗种场购买用于增殖放流的对虾苗。

7月16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台山市人民法院会同台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三名侵权行为人前往台山横山轮渡码头,赶在今年休渔期结束之前进行增殖放流。

在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和台山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将三名侵权行为人购买的15万尾对虾苗投放至海里。

惩治非法捕捞犯罪

修复受损海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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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增殖放流是什么?

增殖放流是目前国内外人工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能够迅速补充水生生物种群数量,修复水域生态,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