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指控报复疫情防控举报人的非法拘禁案的三名被告人余某、邝某、陈某,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彰显检察担当。

案情回顾
1月31日16时许,正值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被告人邝某罔顾禁令,在其经营的台山市白沙镇某山庄聚集人员娱乐及打麻将。白沙镇某居委会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后报警,多名参赌人员被处理。
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邝某对被害人朱某的举报怀恨在心,遂伙同被告人余某、陈某到白沙镇某养殖场处,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推上车,带至其山庄内。
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朱某进行殴打、侮辱,并将其上衣脱光,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意图让被害人发烧而被隔离。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将朱某放回,导致朱某受伤(轻伤二级)并出现低烧症状(体温37.8度)。


庭上,承办检察官依法出示本案的证据,并与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和细节的否认,以及辩护人对案件的性质认定、情节轻重、如何适用刑法量刑等问题,公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常情常理,结合本案在案的证据,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用详细分析、论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余某、邝某、陈某为打击报复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致伤的暴力情节和淋冷水吹风扇等软暴力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邝某、陈某三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非法拘禁罪表示认罪。
法庭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