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李某在实地勘察台山市都斛镇南坑水库附近莘村牛牯臀(土名)一带后认为该处可开采出稀土,然后与林某、邝某商议由邝某出面承包该山地。三人商议后,雇请方某和郭某担任技术人员,刘某负责在山头上打洞,林某、马某、叶某负责望风,于2018年9月27日开始采用药剂浸泡法开采稀土矿,至2018年10月26日被查处时止,共开采稀土3.55吨。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受托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证实,李某等8人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578669.32元。

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是否合理争议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二次庭审当天,鉴定人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和合议庭法官轮流向其发问。鉴定人对鉴定机构资质、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随后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整个庭审持续将近2个小时,鉴定费用计算方式在庭审中得以清晰呈现。

△庭审现场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关键性证据。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解释,有助于法庭深入地了解案情、厘清事实,为依法公正裁判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