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又双叒叕来了,检察官提醒您……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8 16:40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

要“剁手”的小伙伴们最近在忙的事情

估计就是疯狂盖楼

用尽毕生所学,迎战商家们的“数学竞赛”了

台检君虽然不懂得教大家如何省钱

但必须提醒大家在狂欢购物的同时

一定要擦亮双眼辨真假

别将“购物节”变成“购物劫”

 

案例回放

    某电商平台店主杜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批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查验其所销售产品合格标识、所含成分及实际生产者、供货者的情况下,购进散装的减肥药胶囊、空塑料瓶,定制包装标签后,将散装的减肥药胶囊封装粘签,并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经检验,涉案减肥药胶囊中含有国家禁用成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涉案减肥药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检察机关不仅针对杜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提起了刑事诉讼,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台检君提醒您:小伙伴们在网店购买食品药品时,要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品成分等信息,不可购买“三无产品”。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反映了食品安全、用药安全已成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各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增加犯罪成本、警示教育的工作目的。

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