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非法利益,竟打“假官司”?检察机关亮剑虚假诉讼,捍卫司法诚信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5 18:46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
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
但是,如果因一时贪念而打“假官司”
检察机关必定严厉打击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周某为实现牟取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伪造材料证明熊某在县城工作并居住。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11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调解书,确认甲保险公司赔偿熊某共计106723元。

    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周某有虚假诉讼嫌疑,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查实了周某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2016年6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系虚假调解,周某伪造原告起诉状、假冒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撤销,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还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周某进行民事制裁。

台检君说法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22日以“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5件指导性案例,上述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