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山头有“稀土”矿,一吨值好几万呢!我想……”
台检君:NO!你别想!“有矿”也不能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有矿,不是你家里有矿,可别搞错了呦!擅自采矿,不仅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分分钟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6月3日上午,我院提起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李某等8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等8人刑事和民事两项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在实地勘察台山市都斛镇南坑水库附近莘村牛牯臀(土名)一带后,认为该处可开采出稀土,便与林某华、邝某商议,由邝某出面承包该山地的树木砍伐,掩护李某、林某华非法开采稀土矿。后雇请方某担任技术人员,刘某负责在山头上打洞,林某添、马某、叶某负责望风,于2018年9月27日开始采用药剂浸泡法开采稀土矿,至2018年10月26日被查处时止,共开采稀土3.55吨。


△无人机拍摄涉案现场画面
李某等8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被查处后,相关部门到涉案地点调查取证,并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了评估。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证实,李某等8人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57866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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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及技术人员利用无人机拍摄取证
我院认为李某等8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李某等8人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78669.32元,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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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有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擅自开采矿产,这不仅破坏资源储备,还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可能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守护者,不仅要追究非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今天是6月5日
也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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