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台山市院坚持“三个保证”延续法医技术办案领先水平
栏目:理论探讨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2 11:01 

    作为江门地区检察系统唯一设有法医的基层院,台山市院充分发挥法医的专业特长,以“三个保证”为抓手,扎实做好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提升全院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质效。2018年度,我院共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102件,数量和质量均列江门地区首位。

    一、保证内部畅通,实现有案必审。一是搭建“双向”内部协调机制,拓宽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案源。我院技术部门主动与各业务部门沟通,重点关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办案情况,建议各办案组将案中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意见移交技术科审查。同时,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将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意见主动转交技术科审查,形成良性双向移送机制,确保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技术审查全覆盖。二是依托业务系统协助审查,推动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规范化。我院技术部门在全院推广应用省院在业务系统上线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平台,指导各办案人员规范审查操作过程与规范委托文书制作,确保审查依法合规。2018年,我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没有出现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的正确率为100%。

    二、保证审查质量,实行有错必纠。一是细致筛查疑点,协助案件准确量刑。我院法医发挥专业特长,在审查过程中结合30年的法医工作经验,运用扎实的专业能力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问题,严把每一道细节关,提升证据证明力。比如2018年9月,在审查一件故意伤害案件的鉴定意见时,发现鉴定意见上显示被害人谭某双侧上颌骨骨折,左侧第3-7前肋骨折,腰1椎体骨折,其所受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另其左侧第5后肋疑似骨折情况需待伤后一个月复查。但谭某因经济困难,一直未到医院复查。我院法医判断该鉴定意见不完全符合规范,伤后一个月应对存疑处有确切定论,于是马上告知被害人复查。同时,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与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部门沟通,建议其尽快为谭某进行复检。司法鉴定部门对谭某进行复检后,除了确定原疑似骨折处外,又发现一处新骨折,最终确定谭某所受损伤程度应为轻伤一级,确保案件准确量刑。二是提供专业意见,协助案件准确定性。我院法医主动与办案人员交流,坚持实事求是,就案中涉及人身伤害部分提供专业意见,并对相关证据收集提供指导意见,同时根据伤情鉴定标准,对伤情定级发表初步看法,对审查中出现的适用条款错误、伤害等级鉴定错误等出具不同意意见书,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2018年,我院法医共出具审查同意意见书102份,不同意意见书3份,其它意见意见书1份,助力办案部门提升办案质量。三是技术提前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我院法医运用自身法医病理知识,提前介入并监督公安司法鉴定人员的解剖工作,确保鉴定的准确性。比如2018年提前介入两件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由于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亲属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为保证司法公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我院法医受检察长委派,到现场配合公安司法鉴定人员对当事人遗体进行解剖,并在解剖结束后,积极与其他参与法医展开沟通讨论,同时为现场当事人亲属提供专业意见,打消当事人家属顾虑,维护司法权威。

    三、保证技术更新,提升鉴定能力。一是提升法医专业素养。我院杨洪飞法医曾是大学教师,法医理论知识扎实,拥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自1995年加入检察系统后,参与负责多起案件的伤害鉴定及审查,获得了十分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但对于学术方面的问题,杨洪飞法医仍保有不断探索求新的精神,根据岗位的需要,不断适应办案的需求,时刻关注全国法医业务的动态,掌握先进的技术经验。比如2014年新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出台,我院杨法医积极查找资料,认真学习,对照新旧版不同认定标准,对正在鉴定或审查的案件,严格对比新旧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认定,同时对于不符合新标准的鉴定意见依法退回并建议公安机关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有效。同时,我院法医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培训,学习法医专业文书制作及技术性证据审查平台使用,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二是增设法医专用身体检查室。我院有效利用自侦部门转隶后空置的办公资源,增设了法医专用身体检查室,该检查室与医院简单的体检室标准相仿,可根据办案需求,现场对被讯问或被询问的当事人或证人进行简单检查,主动为办案部门提供法医服务和保障。

(周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