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应用
栏目:调研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0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应用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伍颖红

 

电子数据证据,简称电子证据,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并以电子表现形式为主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设备来展示其内容,并用其所展示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类证据。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定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应用工作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与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相比较为落后。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需求最为突出,由于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的证据难以收集,往往是通过对嫌疑人的突审获取口供,再从口供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新刑诉法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突破方向,如何在办案工作中发挥电子证据的积极作用,成为摆在检察技术干警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设备购置不配套,专业实验室建设滞后。取证装备往往价值不菲,一台手机取证设备就可能价值数万至十几万元,因此在资金投入方面不得不小心谨慎。由于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电子取证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关经验,更多依赖上级机关提供的建议。一些基层院抱着尝试的心理,先投资购买一小部分设备使用。然而从侦查实践中可以看出,技术侦查手段并非某项侦查技术单一的应用,而是一整套侦查体系内各项侦查技术的相互结合使用。另外,由于电子设备的型号十分复杂,据不完全统计,仅手机的型号就达到15000种以上,操作模式不同,加密方式不同,同时电子证据的取证对环境要求很高,必须在专业的电子证据实验室里进行操作。基层检察院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大多数都没有建设电子证据专业实验室,缺乏防静电、防尘、屏蔽和安防系统等硬件和软件环境,不能保证取证设备和电子物证的安全性,也无法确保电子物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大多数的基层检察院都是由信息技术人员兼职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信息技术人员虽然都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背景,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检验鉴定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也较为薄弱,对侦查工作更是一知半解。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的技术人员身兼数职,只能疲于应付“双录”和各种日常运维工作,难以充分发挥自身技术能力进行更高层次的技术应用。当前,基层检察院获取、鉴定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处于初级阶段,经过电子证据专业培训的人员很少,导致办案过程中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

(三)对电子数据缺乏取证意识。侦查人员受传统证据观念的影响,对于电子数据的获取和鉴定程序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应用意识不强,在侦查环节缺乏电子取证的意识,没有及时提交电子证据运用申请和提取可能存在电子数据的载体,在侦查工作中容易遗漏和失去电子数据这一重要证据。

(四)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缺乏沟通,工作合力尚未形成。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具备完整性、安全性和连续性,其收集、固定与获取不能在原始介质上进行。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参与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无误。而实践中侦查部门对邀请技术人员参与侦查的认识不够,很少邀请技术人员参与搜查、扣押,更多的是在录音录像等常规工作上才依赖技术人员。再如侦查人员对技术部门的电子数据技术水平不了解、不掌握,一些有用的电子数据可能因此遗失,进而影响后续的侦查进程。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整合电子取证设备资源,建立与上级检察院密切合作机制。由于电子证据实验室前期投入资金较大,且基层检察院技术专业人员较为缺乏,建议以地级市检察院为中心,各区县院为辅助,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统一建立一个电子证据实验室。此举既可以避免各级院重复建设投资,解决基层检察院因为资金有限造成电子取证设备不配套的情况;又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的电子证据实验室处理基层检察院遇到的难以处理的电子证据问题,避免委托其他部门可能存在泄密的问题。上级检察院一方面可以主动提供电子证据实验室使用,另一方面可以指派技术人员深入基层,进行电子证据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检察院提升电子数据应用水平。

(二)加强人才培育,培养专门从事电子证据技术的人员。有计划地引进专门技术人才,以缓解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分身乏术的情况。定期安排人员参加电子证据应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电子证据以及取证过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丰富理论知识,开阔工作思路。技术人员在思想上也要充分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检察机关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人员也应当增强程序公正的意识,不断提高取证水平。

(三)提高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认识。培养侦查人员主动收集、运用电子证据的意识。只要侦查人员有这种意识,总能收集到一些电子数据证据。因为每个嫌疑人都会随身携带手机,手机既是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帮凶,也是揭露其犯罪的助手。要通过培训,让每个侦查人员都基本了解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程序和要求;也可收集整理相关案例作为学习素材,增强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应用的认识。新刑诉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定位,一方面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途径,为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型拓宽了途径;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侦查水平的提高,引导侦查工作逐渐走上侦查现代化、信息化的道路。

(四)建立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电子数据应用协作机制。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侦查工作中借助科技设备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通过电子证据的获取、固定,快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对整个案件侦破工作都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应用的专业性强,工作开展难度高,需要自侦、技术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自侦部门要主动与技术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明确的应用协作机制。通过加强电子证据运用的实战演练,强化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形成工作合力。

三、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数字信息时代。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电子信息和有关电子设备,在各类犯罪中,大量存在涉案电子数据。正是这种现状,产生了对电子证据检验这一新的技术检验专业的需求。传统观念里的检察技术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战略转型。近年,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正倾力搭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采用云计算架构,在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构建大规模、高性能的电子证据分析鉴定平台,实现对电子证据的快速镜像和取证分析。不久的将来,通过云计算架构,基层检察院只需要通过简单的客户端软件即可接入这个平台,实现电子证据的远程取证和分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