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在行动】非法持枪,还指着别人的头恐吓?必须坚决打击!
栏目:案例评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0 11:33 

在电影中
有一种桥段很常见
就是
一言不合就拿枪
指着对方的头恐吓威胁

这看起来很帅很威风
但放在现实中
不仅不能解决问题
还会将自己送上违法犯罪道路
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对象

        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精神,细致审查、快速办结,成功起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宗持枪寻衅滋事案,对犯罪嫌疑人温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涉枪黑恶犯罪,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件回放

        2008年,温某从广西南宁购买回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1支及子弹7发,随后一直非法持有该枪支和子弹,并将该枪支和子弹先后存放在他家里以及他暂住的养殖场内。2018年4月22日19时许,温某因无端怀疑其遭受被害人马某迫害,遂持枪去到酒楼,用枪指着马某的头部等方式对其实施恐吓,期间还向酒楼天花板开了一枪。案件移送起诉后,我院公诉科检察官经审查,认定温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追诉。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温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当中。

台检君普法时间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