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面对生活困难的农村独居老人,检察官决定…
栏目:队伍教育整顿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8/17 16:32 

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一名生活困难、涉案情节轻微的农村独居老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提要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四次到台山市台城一工地盗窃少量钢筋并出售,涉案财物价值360元。刘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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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的部分财物



提前介入

承办检察官在侦查监督工作室了解到,公安机关准备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承办检察官初步判断该案有可能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便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本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展开核查。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59岁、未婚、独居,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平日依靠捡拾废品为生,其所在村委会正在为其申请农村“五保”,审批手续在办理当中。

化解矛盾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初犯,涉案情节轻微,但被害人尚未谅解刘某。于是,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该案被害人,向其阐明刘某犯罪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解释,被害人表示谅解刘某,消解了社会矛盾。

取保候审

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我院接受讯问及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刘某表示自己年老,当时正在下雨,无法前往我院办理。承办检察官主动践行司法便民,决定将讯问地点改在刘某所在村委会,为刘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由村委会干部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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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刘某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两日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刘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天恰逢中午,办案人员还为刘某提供了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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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起诉决定

鉴于刘某是初犯,认罪认罚,涉案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得到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其生活困难,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以多赢理念执法司法,将法、理、情融于案件办理过程,将矛盾从根本上彻底化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检察温度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