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将获更多财税扶持
栏目:商会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18 10:32 

     记者从台山市地税部门获悉,前不久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其中,在税收扶持方面的政策尤其值得关注。

  《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