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
栏目:商会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9 16:45 

    近期,江门五邑地区先后举行声势浩大的慈善公益万人行活动,成功募集大批善款,但是,有关善款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从台山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现已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公益捐赠事业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和程序等问题,也都有明确可参照的规定。

    据介绍,所谓公益事业,其具体范围包括四个方面: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等8 项条件,同时还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可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有关人士还告诉记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偷税行为等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不同,在1年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审编:陈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