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委办[2003]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各县(市、区)委和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中央驻粤各单位:
为配合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我省国有改制企业(指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及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包括破产、关闭、注销等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后,其离休干部由各级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
l. 各地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当地市、县(市、区)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2. 省属驻穗的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管理服务;省属驻穗以外的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按属地化原则,由原企业所在地老干部局负责接收管理。
非改制和非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企业原则上维持原有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方式,有条件的也可逐步交由当地老干部局管理。
二、落实保障工作
为确保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特事特办,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l. 各级老干部局接收管理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后,因工作任务增加需增配为离休人员服务编制的,可参照粤机编[2000]3号文和粤办发[200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在改制或退出市场时,如有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欠缴费的,必须按照《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等有关规定,一次性扑缴或清缴社会保险费用。
3. 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在移交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从原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交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在移交时,离休干部管理经费(包括特需经费、节日慰问金、参观活动费等),从原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交给当地财政部门。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 企业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上述所需费用后,如出现超支或新政策出台所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各地老干部局接收管理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后,省财政对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6. 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资产变现中无法提取或无法足额提取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决,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老干部门审核批准,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7. 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寓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在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时已提留但来缴交给有关部门的,应按当地的标准全部移交给有关部门。已改制或退出市场的企业未按规定提留离休干部有关费用的,由当地老干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和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或企业产权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解决。
8. 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包括易地安置的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每年度所需的管理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一次性拨给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等其他开支。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9. 接收管理单位为离休干部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车辆和必要的设施等,要予以保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改制和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 移交时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或企业产权管理部门与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管理单位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书。在企业保管的离休干部人事档案,一并移交。移交后,离休干部不改变其原来的企业干部身份。
2. 企业离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其所在企业或企业产权管理部门的党组织转到接收管理单位党组织。接收管理单位党组织要根据离休干部的特点及其分布(居住)情况,建立老干部党支部,并为党支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经费。
3. 组织、经贸、人事、编制、老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认真做好移交接管前后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按有关政策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
4. 今后有关部门在审查涉及有离休干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企业的改制或退出市场方案时,要征求当地老干部局的意见,切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问题。
5.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