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直企业和转制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江委办[2003]34号)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12/08 15:13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体制,确保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和各种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央、省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企业和转制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集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尊重他们,就是尊重党的历史。对搞好改制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离休干部不能交给社区管理,不能交给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交给老干部局管理”。通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为,安享晚年”,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和国家老干部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明确集中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这次重新安置和集中管理的范围包括:(1)市直企业(含国有、集体、民营、合资)等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以及已改制的其他企业的离休干部。(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过历次机构改革,已转为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离休干部。市直自收自支、财政杧核补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由单位和离休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也可以参加企业离休干部的集中管理。
  三、筹集集中管理所需的资金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有关“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统一管理前,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按一定的标准,一次性缴交统筹金。
  (一)统筹金的计算。统筹金收缴标准,主要是依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各项支出,以及年龄结构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测定。具体为:60岁至69岁缴统筹金年限为8年,每人一次缴统筹金26.6万元(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为38万元);70岁至79岁缴统筹金年限为6年,每人一次缴统筹金20万元(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为28.6万元);80岁以上缴统筹金年限为3年,每人一次缴统筹金10万元(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为14万元)。
  (二)统筹金征收办法。统筹金的征缴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征缴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核定缴费额,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对缴交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由其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统筹缴交。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无能力足额缴交统筹金的,经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审核,差额部分可由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作担保,企业(单位)向市财政借款解决,并以还款期不越过年签订借款合同。统筹金缴纳的资金来源,可以在按规定提留的离休干部有关费用中解决,或在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经营收入、资产收益、资产转让、物业拍卖等收益中安排解决。
  (三)统筹金征收措施。为了落实资金筹集工作,凡未缴纳和没有足额缴交统筹金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或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没有交足统筹金或清还统筹金借款前,领导不能公费出国、出境,不能购买小汽车以有高档办公用品。清缴工作由市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落实。
  (四)统筹金管理。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200万元(一定3年),确保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今后市财政部门还将根据统筹金的收支情况、离休干部待遇提高、医疗费增加和管理服务经费增加等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以建立有足够支付能力的统筹基金,确保企业离休干部保障制度的落实。
  四、设立集中管理和服务机构
  离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关怀,目前离休干部正处于“两个高峰期”(高龄期和高发病期),企业离休干部由分散管理改为集中管理将大大增加老干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为此成立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加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牌子,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员,中心增配副主任职数1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7名,人员实行实行聘用制,不列入编制管理范畴,主要选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原组织人事干部,聘用人员所需人员经费可在“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中的管理费解决。聘用人员的聘用费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
  五、保障各项待遇的落实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缴交统筹金后,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接收,并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各项待遇落实工作。
  (一)政治待遇落实
  1、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管理后,其企业离休干部身份不变,政治待遇也保持不变。
  2、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江组通[2003]4号)的精神,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移交居住地社区管理。移交前所属单位必须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要做好接收准备,并根据离休干部的特点和居住情况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
  3、市委老干部局和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负责离休干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指导工作。组织他们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他们定期通报党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情况,为他们提供阅读重要文件的条件,使他们全面了解国家、省和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他们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使他们密切与组织的联系。
  (二)生活待遇落实
  1、实行统一管理后,企业离休干部现行的各项生活待遇及标准保持不变,并逐步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持平,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生活补贴的变动而相应调整。
  2、各项生活待遇的供给渠道。(1)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护理费、丧葬费、抚恤金由市社保局发放和落实9未通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离休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2)生活补贴(含地方性生活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3)参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缴交,市社保局兑现医疗待遇;(4)特需经费、参观疗养费、节日慰问金和订阅报刊杂志费等支出,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实后安排经费支付。
  3、住房问题。维持原有住房现状不变,今后不作调整。
  4、实行集中管理的离休干部,按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委办[2000]35号)的规定,参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对医疗保障基金出现超支,原由企业(单位负担)的部分,改由市财政负担,定点医院负担的部分不变。
  六、加强集中管理组织实施的领导
  做好市直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成立市直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集中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资产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集中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资产办负责统筹资金收缴标准审核和有关组织措施落实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统筹金的缴收工作;市人事局负责企业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后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审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离休干部生活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工作;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
  (二)实施时间:于5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和动员部署开展市直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后开始统筹金征缴工作,下半年起采取“一步到位”的方法,将纳入重新安置范围的企业和转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人事部实行集中管理。
  (三)集中管理移交方法。列入离休干部重新安置和集中管理范围的单位在缴交统筹基金后,由本单位和离休干部本人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三方签订重新安置(托管)合约,办理交接、移交手续。移交包括个人档案、工资档案及其他需要移交的资料,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负责接收。
  (四)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管理后,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方针政策落实的研究指导;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中心负责。原企业(单位)也应继续关心老同志,开展适当的慰问活动,并视情况邀请老同志继续关心企业、事业的发展,与老同志保持一定的联系。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有条件的参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