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校办公用品、办班物资、各种设备和接待物品等,原则上由行政办统一采购。行政办应根据党校工作需要和各办公室意见,每年初或每季度拟定采购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2、行政办要指定一名干部担任党校物资保管员,负责物资、物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凡只见发票,不见物资时,保管员应履行职责,不予验收签字。
3、凡采购物资、物品总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有2人以上参与采购。采购一件物资、物品超过1000元的,应有分管校领导参与议价采购。
4、经校领导审批同意,临时由有关办公室自行购买的物资、物品,在采购回来后应交行政办物资保管员验收签字、登记。没有保管员核实并在发票上签字的,校领导不应审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5、办理采购物资、物品开支报销时,应在发票上写明真实用途,如不写真实用途时,应有分管校领导签字见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