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栏目:中心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06 16:38 
    1、本校车辆由行政办统一管理,一般用于公务活动,用车后特别是夜晚一般应驶回党校车库停放。非因公在校外停放车辆造成损坏或被盗后保险公司不理赔款和赔偿缺额款均由用车人承担。
    2、校领导因公用车,由行政办安排,各办公室因公使用车辆,要预先填写《汽车使用申请表》,经校领导审批后交给行政办派车。除了指定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出车时一般应由专职司机驾驶。因公出车不需专职司机时,必须请示管线校领导或常务副校长批准。
    3、车辆调派权限:台城地区因公用车,由行政办调派;因私或城区外用车,一般应预先告知常务副校长。司机不管何时何事出车,都应告知行政办主任。若违反规定擅自因私用车,按租车标准加倍收费并责令写书面检讨。
    4、行政办要设立车辆维修、用油情况登记部。每次加油要登记日期、数量和当时车里程数。车辆维修要登记维修情况和更换零件名称。车辆维修须预先书面请示(填写车辆维修卡)。车辆加油、维修发票要有专职司机、证明人和行政办主任签字后报常务副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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