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1 09:20 

 

关于印发台山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台办发〔201080

 

广海湾工业园区党委会、管委会,各镇(街、场)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台山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山市委办公室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

 

 

台山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构,是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和镇(街、场)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包括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编制,是指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指标数及各类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企、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机构,又是市政府的机构,在市编委的领导下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编委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由市委、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一般每季度1次,研究处理和决定机构编制重大事项,听取市编办日常工作汇报。会议议题由市编办提出建议,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在市编委会议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机构编制重大事项,可采取编委会委员文件传批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党政群机关机构管理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设置。机构设立后,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党政群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

设立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机构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增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最高规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称“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综合设置,称“办公室、局”,机构规格为股级。因工作需要确需领导高配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的法规或政策依据。

市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办公室、局”。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

人大、政协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九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对需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临时任务,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完成。

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代替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立和撤销,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后需送市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对确需两个或者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职能,由市编委负责界定,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

党政群机关职能交叉时,相关部门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市编委审定;协商不一致的,应提请市编委提出协调意见,由市编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撤销或者合并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需要设立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一般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增设的,本着“撤一建一”或“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非公益服务性职责的机构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级别、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

(三)机构的人员编制、职位设置;

(四)机构的经费形式。

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举办主体;主要职责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形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为“院、所、校、社、馆、台、站、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规格按照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和省、江门市未制定标准的,由市委、政府或市编委按管理权限确定。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应当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再降半格确定。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市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十九条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任务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四)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资产的处置。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对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1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人员编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编委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党政群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须有新职能增加时,方可考虑增加编制。党政群机关核定编制时,不得突破编制总额。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动态和结构管理。市编办根据职能配置、职位分类、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职能萎缩、业务量减少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减编制;对批准撤销、转为企业和与政府部门脱钩进入市场的,应及时收回编制;对经批准合并或调整的,应重新核定编制。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覆盖全市党政群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党政群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在招录、调任(转任)工作人员时,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卡”制度。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空缺情况,向市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编制,市编制部门核准后开出《台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用人单位凭此卡方可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办有关人员的录用、调任(转任)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政群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配备: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12副;综合部门13副;个别特殊部门不能超过14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3名以下的1职;47名的2职;8名以上的3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5名以下为1名;编制615名为12名;编制1630名为23名;编制31名以上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市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参照市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三)国家、省和江门市对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已有编制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政群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严格控制机关人员增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严格控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增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从严控制。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变更与撤销、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报请上一级编委、党委或政府批准:

(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与其级别相当的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

(二)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级别相当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按本条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镇(街)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意见;

(四)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审批:

(一)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三定”规定;

(二)党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三定”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四)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与其级别相当的机关机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五)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六)群众团体的设立、撤销和合并;

(七)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及事权划分或调整。

(八)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分配方案;镇(街)行政编制分配方案;

(九)镇(街)党政机关编制的调整;

(十)审核党政群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编办审批或办理:

(一)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三)专项编制的分配下达和调整;

(四)军转干部行政编制分配;

(五)市党政群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的核定;

(六)党政群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编制审核(市外调入的,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编委审批);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八)监督、检查、指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其基本程序是:

(一)申报。申请部门或单位以文件形式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请示。涉及机构设置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形式、人员配备等。申请部门或单位也可就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提出请示。

招录或商调工作人员的,均要填报《台山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请表》。

(二)审核。市编办根据现行政策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批权限,由市编办直接审批的,每月中旬召开市编办办公会议审批;由市编委审批的,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市编办提出拟办意见。

(三)审议。市编委会议对市编办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须提交本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研究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及时提交研究。

(四)审批。机构编制事项经市编委会议或相关会议研究后,由市编办拟文,编委主任或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办理机构事项的,申请部门或单位持市编制部门的批复向有关部门按程序申办有关手续。

办理人员编制事项的,申请部门或单位持市编制部门的批复和《台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招录或商调手续,然后到市编办办理新增人员的入编手续。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凭市编办开出的《人员入编卡》,才能为新增人员办理工资和福利审批、经费划拨等手续。

 

第六章  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到市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予审议或受理。

第三十四条  除专门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更不得作为增加机构、增加编制、提高机构级别的执行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是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动、录(聘)用、晋升职务、配备领导成员、核定工资及开设银行账户、交纳社会保险费和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发放工资、提供福利等的依据。

不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招录人员的,编制管理部门不办理入编制手续,财政部门不纳入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对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纳入人员经费预算管理,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不得录用或调用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党政群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

第三十八条  党政群机关和镇(街、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编办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市编办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擅自撤销或合并机关机构、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调整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加挂牌子的;

(四)擅自增加机构层次、提高机构规格的;

(五)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超编制进人的;

(六)干预机构编制事宜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向市编办投诉、举报,也可向市委、市政府举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办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度,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和离任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