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经验及启示
栏目:体制改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7 18:43 

来源:江门编办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保护古城风貌,加快新区建设”批复精神,苏州市委、市政府于1990年11月开发建设苏州高新区,2002年9月对新区、虎丘区、相城区、吴中区等进行了区划调整,正式建立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并经江苏省委、省政府批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即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与虎丘区党委政府的对应部门实行合署办公。目前,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与虎丘区党委政府工作机构20个、副处级建制,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另设置3个直属工作机构,副处级建制,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有关群团组织设置均由虎丘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群团章程设置。通过体制创新促进了高新区经济快速发展。据统计,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4年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首超1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60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26亿元,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372亿美元。

二、主要经验

为克服功能区经济开发职能与行政区社会管理职能相脱节而造成的体制弊端,苏州市委、市政府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管理体制、创新编制管理、优化工作机制、加大赋权力度等方式,促进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产城融合、协同发展。

(一)调整行政区划,实现区政无缝衔接。1992年2月前,苏州高新区无独立的行政辖区。1992年3月,新建的苏州河西新区开始代管原属苏州市郊区横塘乡的永和等6个行政村。区域面积6.8平方公里。1993年4月2日,苏州河西新区改称苏州新区,代管区域范围扩大至16.8平方公里。2002年9月,苏州市委、市政府对新区、虎丘区、相城区、吴中区等进行了区划调整,区划调整后,苏州高新区和虎丘区的区域范围完全一致,行政面积223.36平方公里,下辖浒墅关、通安、东渚3个镇和狮山、枫桥、横塘、镇湖4个街道,功能区的规划范围与行政区的区划面积相一致,为推进“区政合一”打造了坚实的基础。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现区政责权统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自2002年开始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2014年,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区党工委”)、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厅级建制。并按有关规定设置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为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机构,与中共虎丘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与虎丘区党委政府实行“区政合一”的管理体制,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与虎丘区党委政府设置工作机构20个,均为副处级建制,人员交叉任职,编制统筹使用,对外均以苏州高新区XX局(委、办)名义开展工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结合管委会工作实际,设置直属工作机构3个(科学技术局、招商局、服务业发展局),均为副处级建制。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置。

(三)创新编制管理,激发区政人才潜力。受行政编制总量制约,苏州市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均大量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区政合一”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总编制数为863名(其中行政编制523名、事业编制340名。不含公检法司等部门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为解决高新区行政编制不足的客观实际,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4年制定施行,2011年第二次修正)关于“开发区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向社会招聘员工。开发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在编制限额内,不实行公务员为特征的身份管理,建立了以工作岗位为基础的聘用制管理体系,既参照公务员管理要求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又实行以岗位管理、薪酬激励为特征的开发区用人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优化工作机制,实现区政高效决策。在整合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首先完善领导交叉任职机制,其中,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兼任虎丘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兼任虎丘区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兼任虎丘区副区长,高新区党工委委员均分别兼任虎丘区委常委,且分别兼任对应行政职务,各部门领导也分别兼任高新区、虎丘区对应职务。通过领导交叉任职,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充分调动属地政府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在领导交叉任职的基础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进一步完善决策运行机制,功能区、行政区原有的书记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全会均实行整合,相关领导召开一次会议,可分别代表高新区、虎丘区分别就有关事项作出决策,极大提高了决策效率。

(五)加大赋权力度,激发区政发展活力。为充分发挥高新区开拓、创新的优势,激发高新区的发展活力,依法保障高新区发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1修正)》,明确苏州高新区主要任务、行政职权等事项。苏州市委也明确高新区(虎丘区)副处级以上的中层干部任免由高新区党工委(虎丘区委)提出建议人选,报苏州市委组织部考察后报苏州市委审批。同时,进一步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在小区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工程管理、进出口业务、劳动人事、财政税务、科技发展管理、资金融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有关的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权限的提升,为高新区(虎丘区)加大管理力度、创造优良营商环境提供了机制保障,进一步激发了高新区(虎丘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启示

借鉴苏州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类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早在2002年,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就推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经过十多年运行,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当前,我市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借鉴苏州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经验做法,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江门高新区、滨江新区、大广海湾经济区以及新会银湖湾、台山工业新城、鹤山工业城等各类开发园区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东提西进、产城融合”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