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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体育课撞伤左眼 市中院: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7/06/20 11:46

两年前,一学生上体育课打篮球时被同学撞伤左眼,最近,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江门日报》讯  两年前,台山市育英中学的学生王某及谭某在上体育课时,王某的左眼被谭某的胳膊撞了一下,造成七级残废,其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谭某及学校均应各承担40%的责任,谭某的父母及台山市育英中学应各向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506万元。

事件回放
打球时被同学撞伤左眼

  2003年9月18日下午,王某及谭某所在的班级按照台山市育英中学的课程安排上体育课。在参加篮球运动的过程中,王某的左眼被谭某的胳膊撞了一下。当时,王某在谭某的陪同下直接到校医室接受检查,但体育任课老师并不知情。该校的校医刘某在处理了王某的损伤后,将该情况告知王某所在班的班主任。
2003年9月19日至2003年10月19日,王某又先后6次到台山市中医院接受治疗,但病情并没有好转。

  2003年10月20日,王某开始到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晶状体半脱位、玻璃体混住、视网膜脱离。之后,王某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并先后三次接受眼部手术治疗。治疗期间,王某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谭某和其父母及台山市育英中学协商,但均无结果。

  2004年3月,王某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谭某和其父母及台山市育英中学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诉讼期间,经王某申请,法院征得谭某和其父母及台山市育英中学同意,委托江门市人民医院对王某进行伤残鉴定。经认定,王某左眼按规定属七级伤残。对该鉴定结果,王某、谭某和其父母及台山市育英中学均无异议。在法庭调解阶段,三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6月份,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某、谭某及育英中学均表示不服,三方分别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学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江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在损害发生的环节上,台山市育英中学存在疏忽的过错。上体育课期间,育英中学应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任课老师在发生伤害时和之后均没有在场进行管理,以致学生的体育活动没有得到正确的指导,对学生的危险动作不能及时得以制止,致使王某在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严重的伤害。

  其次,在救助环节上,育英中学亦存在疏忽和过错。育英中学辩称任课老师在上课期间对王某的伤害是知情的,但知情后认为是小事,这不代表台山市育英中学对王某履行了保护救助的义务,也体现了育英中学疏忽大意的过错。在王某自行到校医室后,校医没有及时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只是对王某的眼睛进行简单的冰敷,让王某自行回家,建议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医院医治。因此,育英中学在伤害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均没有正确履行对王某、谭某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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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