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相关法规知识
栏目:政策法规来源: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07-28 

一、什么样的用水行为属违章用水。
      根据供水管理规定,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1、不论知情与否的一切不经水表的用水者;
      2、人为地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拔表针用水者;
      3、擅自拆动、改移水表位置者;
      4、已办理停水留户手续或新开户末经自来水公司派员装表而擅自扭开塞头用水者;
      5、擅自私拆、私改或私接末经水表的接管者;
      6、未报经自来水公司同意或非因火警而擅自开放不经水表的消防栓者;
      7、擅自开关任何街道阀门者;
      8、将自备水泵直接与市政自来水管相接者;
      9、将自备水与市政自来水管接通者;
     10、将各种机械设备、锅炉入水管、蒸汽管及热水管直接接通市政自来水管者(不管有无倒流制);
     11、故意隐瞒用水性质或改变用水性质(如生活用水改为商业用水等)后不办理变更手续者;
     12、向个人或单位盗卖或转卖自来水者;
     13、其它有使城市供水或水质安全受到威胁及违反供水条例有关规定者。
    凡属违章用水行为,必将依相关法规追究和处罚。

二、城市供水相关管理规定摘录。
    为加强供水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和供水水质安全,现特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整理、公布如下:
    第十五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使用或者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城市专用消防栓,同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为保证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小时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
    第二十九条:逾期不缴消费、超计划用水和加价消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
    对于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收入,按非法收入的10倍处以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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