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台山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办法
栏目:互助保障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07 10:04 
    1、按台山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台府[2002]71号文)规定,凡我市市直和各镇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和镇属以上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规定的救济标准的(城区为260元,圩镇为195元,农村为130元),违反计划生育者除外,均可通过本中心受理《台山市困难职工优待证》。
  2、申办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12月为审请、审批和办证时间。
  3、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需填报《困难职工家庭情况登记表》,并出具家庭成员免冠照片各一张。单位工会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报主管部门工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本中心审核。
  4、本中心以市总工会名义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审批。
  5、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台山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理由,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