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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曝光台
曝光!台山这些不文明停放的车辆,妨碍别人了!
时间:2021-12-20 10:47

台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大力整治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严肃处理违法占道停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逆向停车等交通“顽疾”,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文明出行意识而不懈努力奋斗。

“文明”不可能一蹴而就

它需要我们全体市民争做主人翁

携手共同参与、努力去构建

还要一起抵制“不文明”


持续曝光群众举报的违法停车

汽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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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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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道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零点五米,沿行驶方向停放的规定,机动车在临时停放时,不得逆向停放,即使是停放于停车位内,如逆向停放,仍属于违法停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