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无限届连任,变相成了一种干部终身制,村委会负责人长期任职诱发职务犯罪并引发群体性矛盾事件现象凸显,严重影响农村的稳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应的条款作出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无限届连任。”全国人大代表、台山市审计局副局长伍锦棠提议。
伍锦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未规定可连任的届次上限,使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年限较长,其中以村委会主任和书记表现尤为明显。他以江门为例来说明,江门市1147名村委会负责人中任职6年以上(即连任两届以上)有585人,占总人数51%,其中超过10年以上458人,占39.9%;超过15年以上231人,占20.1%。另外,部分村委会负责人虽任负责人时间不长,但其在村委会其它干部岗位工作时间一般在10年以上,部分人员更是终身从事该项工作。
“村委会负责人任期长成为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伍锦棠认为。从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广东江门市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村委会负责人占总数的33.3%,其中任职10年以上的占涉案人员总数的73.3%。
伍锦棠认为,部分村委会负责人随着任职时间的延长,权力意识逐步膨胀,利用多年来积累的威信和影响力,在村内纠集宗派等势力,操纵选举,把持村委,形成独揽权力、不受监督的局面。此外,还易于形成利益集团,还容易利用制度漏洞进行犯罪活动,长期任职的村委会负责人了解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漏洞,知道如何规避村民会议监督,暗中操作村集体事务,采取挪用集体财产、虚报冒领、公款私吞、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谋取个人非法利益。
伍锦棠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3届”。或者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
伍锦棠还认为,目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应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福利待遇。他指出,应参照所属镇中层干部标准,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参照所属镇中层干部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各级人民政府补贴解决。(江门日报记者/赵可义)
审编:陈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