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公共卫生法治屏障 以良法善治推动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栏目:人大动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1 19:44 

筑牢公共卫生法治屏障 以良法善治推动我省爱国卫生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当前,广东正值抗击新一轮新冠肺炎本土疫情的决战期,为充分发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特殊作用,全省在6月15日至21日开展以“四个整治一个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周活动。近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针对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城乡环境治理、规范厕所建设管理、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等问题,对《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重点解读。

 

  问题1:什么是爱国卫生运动?《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爱国卫生运动历时悠久,是我们党在革命时期创造的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伟大创举,反映了我国卫生工作的鲜明特色。2003年“非典”疫情对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为改善社会卫生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巩固抗击“非典”斗争的成果,当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地方立法保障推动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倡导公民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201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厕所革命”系列指示,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方面美好生活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对已施行15年的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充实了相关内容。条例第二条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修改后的条例从33条增至73条,共10章。

 

  问题2:爱国卫生运动是动员全民参与的卫生活动,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爱国卫生人人受益,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3: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重地,对公共场所卫生问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特别是餐厅、宾馆、商场、电影院、KTV等人员聚集的密闭室内场所落实环境卫生要求,对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至关重要。条例第十三条对公共场所卫生作了明确要求:一是室内外的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二是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三是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四是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问题4:集贸(农贸)市场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对开办集贸市场的卫生要求,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集贸市场的卫生要求,条例第十六条作了特别规定。一是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二是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问题5: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是做好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任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等卫生基础设计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计建设规划。条例第十九条专门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作了规定。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二是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违反规定的,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6:良好的卫生习惯对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革除陋习,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居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7:饲养动物是城市卫生安全问题的一个重点,条例对城市市区饲养动物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饲养动物的卫生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条例就饲养动物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关于饲养动物的限制区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关于禁止携带动物进入的场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关于动物防疫要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问题8:厕所卫生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生命健康,可谓是“小厕所关系大民生”,条例对厕所卫生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我省“厕所革命”成效显著,并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条例专设一章对城市和农村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各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厕所卫生方面,第三十三条对加强厕所运营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作出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厕所服务规范标准,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农村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建立厕所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保洁、维护和管理;要求公共厕所合理配备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等制度;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农村卫生户厕问题也作出回应,规定农村卫生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农村卫生户厕推广粪肥利用,对不使用粪肥的农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

 

  问题9: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合适的场所或者排队太久,可能引发不文明如厕的行为,条例是否关注到这一问题,有哪些解决措施?

 

  答:为保证厕所数量满足群众需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在健全厕所日常管理制度和厕所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厕所运营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城乡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费用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宾馆、酒楼、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服务社会。第三十七条针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对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作出规定。此外,第三十四条还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航、信息发布等服务,更好满足公众用厕需求。为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用厕需求,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厕所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


  问题10:夏季高温容易滋生病媒生物,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做好室内外病媒生物防控有什么指引?

 

  答:夏季炎热高温,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容易孳生,在广东地区更是登革热等传染病高发时期。目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一定要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全面杜绝登革热等传染病与新冠肺炎叠加传播的风险。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自家做起。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做好室内外病媒生物防控作了明确要求:一是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二是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三是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这不仅是指引,更是强制性要求,第六十九条对此还规定了违法后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防控的,可以作出警告、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11:除了垃圾处理场、下水道,还有哪些场所和设施也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做好重点区域的病媒生物防控,把爱国卫生运动与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垃圾处理场、下水道系统,还有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市政管井等场所和设施也易孳生病媒生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这些场所和设施的相应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做到及时消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及时清除卫生死角、散点垃圾、杂物堆积,及时清理下水道油污,力争及时有效铲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对于餐饮场所,条例则提出了更高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七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12:条例修订近两年了,各方面反馈的实施效果如何?

 

  答:条例的修订出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较好解决了卫生健康领域一些热议的矛盾分歧问题。就全国来看,条例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最新修订出台的省级爱卫工作法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省依法建立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明显作用,爱国卫生工作网络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有效构筑起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严密防线,不断引领我省疫情防控持续向好势头。去年和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为促进健康广东建设、强化我省公共卫生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接下来,希望各级政府继续履行好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爱国卫生工作,依法履行各项相关义务,共同掀起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新高潮。希望广大群众也一起行动起来,从个人和家庭做起,从生活细节做起,进一步增强防病意识、改善环境卫生,大家齐心协力,争取早日战胜新冠肺炎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