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8日台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台山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台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四套班子部分成员及有关领导;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
三、市直有关单位领导;
四、中央、省、江门驻我市有关单位领导;
五、各镇(街)有关领导;
六、出席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