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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规则》 规范监督执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7-10-18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纪检机关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自身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规则》,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模范执行《规则》,确保监督执纪这一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正确履行。

一、准确把握《规则》的新理念新要求

《规则》以将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核心理念,完善了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加强权力制约机制,融入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等新理念,对请示、程序、时限等关键要素进行特别限定,同时注重对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突出党的统一领导

纪检机关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执纪审查工作。

《规则》将这一原则明确并具体化,在第二章“领导体制”下单列成条,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这不仅是工作程序的要求,更体现了政治立场和政治纪律。《规则》要求,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并将要求具体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执纪环节,将“四个意识”体现在监督执纪具体工作实践中。

如,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再正式行文;初步核实对象为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规则》严格贯彻落实这些制度机制要求并将其具体化。

如,增加“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纪委”的工作原则;提出“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及“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要求市级以上纪委探索建立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

回归执纪审查本质

执纪审查的本质是党内审查,以党的纪律为标尺,执行党纪审查内容,是实现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

《规则》第四条将“四种形态”要求制度化,强调要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抓早抓小,在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并具体化到审查环节中。

如,增列第四章谈话函询作为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具体手段,详细规定了谈话主体、谈话方式、结果处置及审批要求等;进一步严格了立案条件,只有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才能予以立案,体现了对“极少数”的惩治震慑效果;提出在立案审查后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促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上述规定切实体现出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回归了执纪审查的本质。

坚持问题导向

《规则》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工作流程,聚焦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环节,盯住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

如,在线索处置上规定信访室归口受理、案管部门集中管理、承办部门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了结四类报批处置;规范审查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增加了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等措施;严格外查工作,要求按方案执行,重要外查取证及暂扣、封存涉案款物中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要严格审批;严格审查时限,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自收到30日内提出意见或办结,取消初核时限要求,明确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报批延长不得超过90日;审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设备,明确借调审查人员来源、方式、工作范围等。

重在自我监督

《规则》明确要求,纪检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如,在问题线索处置上规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初核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审查报告由审查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调查取证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证据交审查组统一保管;由案管部门统一办理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的调查措施;规定审查谈话、重要调查谈话和调查取证等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在立案审查上,限定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明确了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审查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建立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及脱密期管理制度;对违纪、失职失责者进行“一案双查”。

二、在执纪审查中确保《规则》有效执行

执纪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贯彻执行《规则》,就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重点从队伍建设、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方面狠抓落实。

以《规则》为要求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干部接受监督意识、规矩权限意识,这是自觉接受《规则》约束,落实请示报告、回避、保密各项要求的基础。规范借调人员管理使用,履行借调程序,开展保密教育,离岗时签订保密承诺书,遵守脱密期管理。

强化临时党支部建设,将全体审查人员纳入临时党支部管理,该调入党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手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关心,增强凝聚力战斗力,讲求实效开展业务学习,提升执纪审查工作水平。

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对于违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一律登记备案,视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纪律责任。在审查、看护人选选用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按知情权限掌握审查信息,规范管理涉案资料。

以《规则》为标准处置问题线索

提高问题线索管理水平。在按《规则》要求做好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线索移交、运转各环节留痕的基础上,按照问题线索的优先级、可查性分类处置。

在按规定时限集体研究报批处置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加深对联系地区或部门“树木”与“森林”状况的了解,深入分析当地的政治生态,将具体问题线索放到相应背景中研判,确保处置意见稳妥可行。

加强重点人员问题线索处置。当前要重点围绕地方换届,优先处置“两委”、党代表相关人选以及地方换届人选的问题线索,随时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坚决杜绝暂存。

做好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的梳理总结。对于巡视移交线索、重点人员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归纳梳理,随时备查。对于经批准的处置意见,及时归档并补充进本人廉政档案。

以《规则》为指导开展谈话函询

规范运用谈话函询工作方法。熟练掌握制订方案预案、谈话、函询等各项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则》具体要求开展。

提高谈话函询工作效果和严肃性。提高直接谈话的比例,做好抽查和侧面了解工作,探索扩大参与谈话主体,切实发挥党委班子各成员的主体责任。

稳妥提出处置意见。把握谈话函询重在打招呼提醒而非审查查证的定位,在决定谈话函询前根据线索情况做好预判,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回函后,及时按规范提出处置意见,防止久拖不决。

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工作效果,对存在轻微问题的,运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通报、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等方式切实发挥“红脸出汗”效果。

以《规则》为尺子规范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执纪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当前实践中可以分为一般性初步核实和重点初步核实。两者是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水岭,应根据反映问题性质确定初核方向,做好预判。

对问题线索具体但情节轻微,可能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的违纪问题,以一般性初步核实方式为主,主要通过约谈知情人员、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档案等方式开展侧面了解。经一般性初步核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予以了结,视情向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可在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后予以了结;需作出组织处理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后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较为突出、性质较为严重,可能采取纪律处分的违纪问题线索,采取重点初步核实方式。工作中经批准运用审查措施,要尽可能打好立案基础。对于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可在初核阶段完成主要工作,在报请立案的同时同步移送审理。对于需采取第三、第四种形态立案审查的,务必确保立案基础扎实牢固,能够在立案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以《规则》为笼子强化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执纪审查的核心环节,必须以最高标准严肃落实各项要求,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审查方案,做好通报发布,书面报告审查进展,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按规定使用调查措施,严格涉案款物暂扣、保管和处置,严格遵守审查时限等,充分发挥立案审查效果。

充分发挥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置效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从有利于维护良好政治生态出发,把握减存量、遏增量关系,以违纪事实和性质为基础,综合考虑违纪问题后果和影响、配合审查及认错悔错态度、退缴违纪所得情况、违纪人员自身状况、一贯表现、所在党组织意见等因素,积极稳妥作出处理。对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抗组织审查等问题的,坚决从重、加重处理,突出惩处效果。

提升第四种形态处置效果和效率。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减少腐败存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审查谈话水平。规范审查程序,确保审查安全,注意压实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协助做好约谈工作;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处置,严格人员处理的请示报告;加强典型问题和案件的剖析,查找问题症结和监管漏洞,研提对策建议;有效发挥典型案件和悔过书、检讨书、案件剖析材料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作者李欣然系中央纪委驻银监会纪检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