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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7-04-07

 

基本案情
 
案例一:范某,党员,A市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2017年2月,A市所辖B县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张某,在对县城建局局长李某谈话函询工作期间,范某三次给张某打电话,为李某说情,让给予关照。
 
案例二:肖某,党员,A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2017年2月,肖某三次找到A市所辖B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某,为县纪委立案审查的县财政局副局长赵某说情。黄某考虑到自己与肖某关系良好,未将其说情事宜向纪委相关领导报告。
 
处理意见
 
执纪审理人员认为:范某、肖某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向县纪委相关领导、室主任打招呼、说情,属于“违犯工作纪律”,均构成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范某、肖某的党纪责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某,不履行职责,构成其他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黄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范某、肖某违犯工作纪律,均构成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违纪行为
 
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行为。
 
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违纪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申诉复查等环节,为被举报人、被反映人、被函询人、谈话函询环节的被谈话人、被核查人、被审查人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活动施加影响;二是邀请执纪人员私下会见上述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违反规定为上述人员及亲属转递涉案材料;四是违反规定为上述人员及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五是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活动施加影响;六是其他影响执纪人员执纪的行为。只要行为符合上述违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构成该违纪行为。
 
在案例一、案例二中,范某、肖某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向县纪委相关领导、室主任打招呼、说情,属于违犯工作纪律,均构成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范某、肖某的党纪责任。
 
黄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其他工作纪律违纪行为
 
执纪实践中,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申诉复查时,个别执行人员确实存在“重实体法规,轻程序法规”的问题,有时会导致出现程序失之于规范、违反党内程序法规等现象。2017年1月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要求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举措,对此,执纪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其他工作纪律违纪行为,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就上述两个案例而言,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的范某、肖某都应受到党纪追究,同时,案例二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某也要受到党纪追究。
 
黄某作为执纪审查人员,面对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肖某三次为赵某说情,本应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的规定,应当报告并登记备案。但黄某考虑到与肖某私交良好并没有报告。黄某属于在党的执纪审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且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其他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中,涉及干预和插手行为人与执纪人两个方面,《党纪处分条例》对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行为人设定具体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兜底条款中则对执纪人作出了规制。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遇到纪检干部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应该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在案例二中,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的行为人肖某是纪检干部,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某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未向领导报告备案,存在不履行职责行为,因此要追究党纪责任。